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财政扶持配套资金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企业争取国家、市级专项扶持资金,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根据《浦东新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和《浦东新区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文化创意相关配套资金评审由浦东新区文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审核评审,浦东新区文广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确认。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配套条件:
1、项目至少具备公共服务性、技术创新性、产业示范带动性中的一个方面:公共服务性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不直接通过项目实现盈利,能够确保项目持续运营达到降低服务对象经营成本效果;技术创新性是
指项目实施完成后取得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等形式);产业示范带动性是指项目商业模式在行业内有一定创新,并能够取得盈利;
2、项目已经开始启动,项目申报单位已对该项目有实际投入;
3、项目申请报单位具有一定综合实力,在浦东新区已经产生地方贡献;
4、项目内容和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十二五“规划中确定重点门类紧密现相关;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配套资金评审程序
(一)由浦东新区文广局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制定评审条件量化标准;
(二)浦东新区文广局根据评审标准组织项目评审,评审形式包括专家评审和实地调查;
(三)浦东新区文广局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对专家评审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予以配套的项目及金额。
第五条 国家及上海市各类文化创意产业财政扶持配套资金拨付程序
项目申请企业与浦东新区文广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验收标准,并在项目建成后试运行6个月后申请验收,浦东新区文广局会同浦东新区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将新区50%配套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并组织项目审计,项目审计合格后将新区剩余50%配套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验收或审计不合格的暂缓拨付资金,项目申请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收回拨付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文广局和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