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报送年度报告 通知
为了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国务院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有利于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保证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凡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抓紧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海)(gsxt.sh.gov.cn)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操作细则及注意事项请阅附件一及附件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请阅附件三。
附件一: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附件二:年报公示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附件:2016.4.19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报关年度报告的通知.rar
附件一: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附件二:年报公示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上海浦东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2016.4.19关于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报关年度报告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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