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数字出版企业(机构) 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15-04-27
分类: 张江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贯彻《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新闻出版总署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浦东新区合作建立的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数字出版企业(机构)。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数字出版企业(机构),凭认定证书享受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认定机构

       新区分管区长牵头,在市新闻出版局的指导下,新区文广局、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共同组成浦东新区“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数字出版企业(机构)联合评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数字出版企业(机构)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浦东新区文广局文化处。办公室由市新闻出版局、新区文广局、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的相关处室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新区文广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做好对企业提交的认定材料的审核以及认定、复核的组织工作。

       受办公室委托,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牵头会同基地公司(上海张江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受理窗口,做好申报受理、认定工作的组织落实及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认定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数字出版范围如下:数字艺术典藏、数字报刊、数字音乐、网络游戏及动漫、电子图书、按需出版与数字印刷、数字互动教育、手机出版、数字图像和数字会展等。数字出版企业(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从事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鼓励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数字出版的原创作品或创新技术应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若属联合开发,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比例应在50%(含50%)以上。

4、企业(机构)每年用于与数字出版相结合的技术创新研发经费或原创作品内容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

5、企业(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数字出版产品及服务的收入总和不低于当年总收入的60%。

第四条 申请、审定和复审

1、数字出版企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已有的相关材料:

(1)数字出版企业(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高管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5)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数字出版产品列表及说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6)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出版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复印件);

(7)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及数字服务和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

(9)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2、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企业(机构)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然后报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认定后向申请者颁发《张江国家数字出版基地数字出版企业(机构)认定证书》。

3、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机构)每年复审一次,对年度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机构),停止其该年度享受优惠政策,连续三年复审不合格者则由认定小组取消该认定证书。

4、企业(机构)在申报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取消认定证书,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由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日起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