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园区企业:
2009年度本市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手续。按照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重点。为落实研发费优惠政策,近期,国税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见附件一),本市税务部门及时制定落实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09]14号)(见附件二),具体落实2009年度发生研发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研发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规定项目要求的,在2010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上海浦东软件园内企业可向张江办税大厅申报。
附件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 ( 0 MB )
附件二:上海市税务部门及时制定落实该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09]1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文件和上海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4号 ( 0 MB )
附件三: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9号 ( 0 MB )